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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09 15:15:32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院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财务管理机构

  院计财处负责全院财务、资产及医保管理工作。

  附属医院和国华制药有限公司单独设立财务科,分别负责医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中药研究所、文献信息研究所、杂志社、科技发展总公司、院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院计财处统一负责。

  二、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1、院计财处负责编制和执行全院财务预算,指导、审查和监督各二级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参与全院性的各项重大经济活动,负责全院资产管理;负责院机关、院工会、中药研究所、文献信息研究所、杂志社、科技发展总公司和全院科研课题的财务审核、做账、汇总、分析以及年度财务决算工作。院计财处财务科、资产管理科按月及时向计财处处长报送各类报表。

  2、附属医院财务科负责本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做好财务审核、做账、汇总、分析以及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接受院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月及时向院计财处处长报送报表并提供有关财务数据。

  3、国华公司财务科负责本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做好公司财务审核、做账、汇总、分析以及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接受院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月及时向院计财处处长报送报表并提供有关财务数据。

  三、会计人员职责

  1、全体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会计人员职业操守,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2、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掌握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政策,熟练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认真仔细审核每一张凭证,凡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合预算规定、审批手续不全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单位银行账号。印鉴章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购领发票及发票的管理由专人负责。

  5、会计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帐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以及归档工作。出纳要做好发票的填开、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工作,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必须与银行核对货币资金,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会计和出纳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要完善并认真履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院性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月资产部门与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帐帐核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时准确补充资产信息资料。固定资产报账严格按照《关于固定资产报账程序规定的通知》(院行发〔201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年度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预算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及时、完善、稳妥,坚持量力而行、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度预算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所有参与财务开支管理的领导和财务人员,都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五、经费开支范围

  预算内经费开支: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单位负担的职工五险一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离休人员医疗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公用支出。

  预算外经费开支:

  1、有临时性收入来源的专项经费的项目开支。

  2、其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开支较大的、必须开支的项目。

  六、经费开支审批原则及程序

  1、审批原则。严格按照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块进行管理;预算内公用经费分线分部门管理。

  2、 院机关预算内公用经费,包括:处室一般性公用经费和处室职能性公用经费。处室一般性公用经费开支由各处室掌握,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处室职能性公用经费,不得交叉使用,使用时需提出开支申请,其中5千元以上的开支需提供书面报告或签呈,写明开支事项、金额及理由,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4、院下拨给附属医院、中药研究所、文献信息研究所、中医杂志社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助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在各单位创收经费中解决,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公用经费支出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院计财处按预算进度进行控制。没有收入来源的,不得突破预算。

  5、科研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审批按照分线管理进行。各所、附属医院、各直属单位科研经费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但纵向课题一次性开支1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院机关所有科研经费开支需科技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6、工会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工会法》规定执行。院工会经费开支由院工会负责人审批;各分工会按照工会经费院内拨款的规定(院工发〔2013〕1号)执行,分工会经费开支由各分工会负责人审批。各级工会经费每年接受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审查。

  7、各所(不含附属医院)、杂志社、院机关预算外开支由相关单位(处室)提交专项报告或签呈。院计财处根据项目及金额大小情况分别提请院行政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中10万元以内的开支项目,由院行政例会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开支项目,由院行政例会讨论、报院党委会审批。

  8、附属医院基建、维修、购置设备等大型项目以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须报院计财处备案,经院党委会审批同意。

  9、附属医院、国华制药有限公司、科技发展总公司财务具体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报院计财处备案。

  七、其它规定

  1、所有经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至少二人及以上签字才能生效。院、各所、附属医院、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领导本人因公开支,须有其他同级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签字。

  2、院监察审计室对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院计财处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

  3、本规定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院行发〔1993〕61号、院行发〔20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