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information
新闻动态
news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章程(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5 11:18:01 信息来源: 作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湘科发〔2021〕8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章程(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

  奖励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三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5至21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来自行政部门的委员由该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专家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组织成立监督委员会;

  (二)综合审定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改进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全程参加评审;

  (二)独立行使评审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人选和项目;

  (三)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掌握国家和本省科技奖励政策及评审有关业务知识;

  (五)对改进省科技奖评审工作,完善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省科技奖开展行业评审。

  奖励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省科技奖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听取省科技奖评审有关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综合审定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委员、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提名,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每次会议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及表决结果应当纪要存档。

  奖励委员会综合审定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照《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审表决规则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奖励办承担。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召开奖励委员会视频会议或以书面函询、书面反馈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会议议题由省奖励办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并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动议事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省奖励办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二)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经表决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按照评审表决规则需由本次会议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到会委员支持,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回避:

  (一)是被审议的省科技奖候选人近亲属;

  (二)是被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三)与被审议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

  (四)存在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作为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候选人)提名。如确需提名,须先辞去奖励委员会委员职务。

  奖励委员会综合审定省科技奖时,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是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不参与该项目表决。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委员履行职能,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维护科技奖励的公平、公正和权威,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促进科技奖励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经奖励委员会授权,可以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三)对省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奖励委员会提出。监督委员会委员由5-8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与诚信职能处室。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和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造诣及一定的法律知识;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三)熟悉省科技奖励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热心科技奖励监督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对监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三)受监督委员会委托参与省科技奖相关活动,或调阅奖励项目档案、会议档案及评审程序文件等材料;

  (四)对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活动中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对完善省科技奖评审及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奖励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不徇私舞弊;

  (二)遵守工作纪律,出席有关会议,参加相关活动;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擅自发布未经公开的相关评审信息;

  (四)认真听取和反映科技工作者对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省科技奖的声誉。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监督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取消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

  (一)连续缺席三次及以上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三)本人主动辞职;

  (四)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监督委员会委员如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导致委员人数不足5人时,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增补。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监督事项并形成决议。

  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主持相关工作。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召开监督委员会视频会议或以书面函询、书面反馈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省科技奖励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监督委员会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监督委员会委员被提名为省科技奖候选人的,不得参加当年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省科技奖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作出的决议和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和反馈有关各方。必要时,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 9月1日印